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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28
二十八、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
        意之扣押,應注意同意人其對受扣押之標的,有無同意之權,執
        行人員並應出示證件,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
        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斟酌同意當時之客觀情境、同意
        人之精神狀態、理解能力等一切情狀予以判斷,必須受扣押標的
        權利人具有實質之同意能力,方得為之,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
        於筆錄;執行扣押人員對受扣押標的權利人,不得施以任何強暴
        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使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