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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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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檢察機關應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衛生、教育等防治家庭
        暴力有關機關建立聯絡人制度,以加強平時之業務聯繫,提昇被
        害人救援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