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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28 條
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
機關 (構) 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
應將預定移出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感化教育機關 (構) 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
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