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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28 條
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
機關 (構) 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
應將預定移出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感化教育機關 (構) 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
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28 條
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
機關 (構) 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
應將預定移出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
感化教育機關 (構) 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
者,如無其他新紀錄、資料,得免再函送。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20 條
  感化教育處分執行機構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交付保
  護管束時,應將該少年在接受教育期間之紀錄及有關資料抄送應為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法
  庭,並先期通知預定出院交付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觀護人切取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