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28 條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聲請者, 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各該管 轄機關處理。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