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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28 條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聲請者,
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各該管
轄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