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 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 保安處分處所為前項請求時,應依據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之記載,列舉 事實,並述明其理由。 對於法院依第一項聲請所為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 院之裁定,並得提起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