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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27
二十七、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並會知檔案保管單位;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
        一般檔案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