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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7
二十七、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並會知檔案保管單位;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
        一般檔案管理之。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27
二十七、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並會知檔案保管單位;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
        一般檔案管理之。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27
二十七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並會知檔案保管單位;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
        一般檔案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