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下列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因應變故時。 (二)依法應逮捕、拘禁之場人拒捕或脫逃,非使用槍械不足以制止 時。 (三)法警所防衛之場所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 或脅迫,非使用槍械不足以保護時。 (四)執行職務之法警,其生命、身體遭受危害或脅迫,非使用槍械 不足以抵抗或自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