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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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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27
二十七、檢察官聲請民事保護令,應注意蒐集具體事證,必要時,指揮警 察至現場查證,令其作查證報告,併附於聲請書內,或於聲請後 儘速補送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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