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27
二十七、檢察官聲請民事保護令,應注意蒐集具體事證,必要時,指揮警
        察至現場查證,令其作查證報告,併附於聲請書內,或於聲請後
        儘速補送法院參考。
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27
二十七、檢察官聲請民事保護令,應注意蒐集具體事證,必要時,指揮警
        察至現場查證,令其作查證報告,併附於聲請書內,或於聲請後
        儘速補送法院參考。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28
二十八  檢察官聲請民事保護令,應注意蒐集具體事證,必要時,指揮警
        察至現場查證,令其作查證報告,併附於聲請書內,或於聲請後
        儘速補送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