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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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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27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法院或檢察署執行職務時,應用中華民國國語;所陳文 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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