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第 26 條
影音資料、數位鑑識檔案及其他非屬電子卷證之卷證影本,收費基準以下
列各款為限:
一、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每張(捲)收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數位
    影音光碟每張收取新臺幣三百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每次收取
    新臺幣二百元。
二、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