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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6 條
卷證影音資料之轉拷費,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收取新臺
幣一百五十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收取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