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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6 條
影音資料、數位鑑識檔案及其他非屬電子卷證之卷證影本,收費基準以下
列各款為限:
一、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每張(捲)收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數位
    影音光碟每張收取新臺幣三百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每次收取
    新臺幣二百元。
二、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第 26 條
卷證影音資料之轉拷費,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收取新臺
幣一百五十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收取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