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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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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26 條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 員親自持送。屬於「機密」「密」者,應密封或裝入特製之堅固卷夾中傳 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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