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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26 條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
員親自持送。屬於「機密」「密」者,應密封或裝入特製之堅固卷夾中傳
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