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6 條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
員親自持送。屬於「機密」「密」者,應密封或裝入特製之堅固卷夾中傳
遞。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26 條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屬
  於「機密」「密」者,應密封或裝入特製之堅固卷夾中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