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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26
二十六、下列情形得使用警棍:
    (一)疏導群眾。
    (二)戒備意外。
    (三)協助偵查犯罪或執行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職務遭
          受抗拒時。
    (四)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