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25
二十五、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遷出借用之宿舍:
    (一)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
          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三)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1.借用人因養育 3  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
          2.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本所編制內人員,且有同居該
            宿舍之事實者。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