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25二十五、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遷出借用之宿舍:
(一)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
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三)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1.借用人因養育 3 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
2.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本所編制內人員,且有同居該
宿舍之事實者。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