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 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 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前項延長被告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