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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5 條
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
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
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前項延長被告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