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調卷之程序如下: (一)檔案管理人員收受調卷簿或調卷單於審查其手續齊備後,應即 檢送案卷,最遲不得逾二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調卷人領取調卷時,應於檔案出入簿(附式十)上簽章或留存 調卷單備查。 (三)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所調之卷逐一登載於檔案出入簿,並於卷宗 返還時在簿內註明返還年月日,由收受人簽章,以備查考。 (四)還卷經驗收無誤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卷人原調卷簿上簽章 或返還調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