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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5
二十五、調卷之程序如下:
    (一)檔案管理人員收受調卷簿或調卷單於審查其手續齊備後,應即
          檢送案卷,最遲不得逾二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調卷人領取調卷時,應於檔案出入簿(附式十)上簽章或留存
          調卷單備查。
    (三)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所調之卷逐一登載於檔案出入簿,並於卷宗
          返還時在簿內註明返還年月日,由收受人簽章,以備查考。
    (四)還卷經驗收無誤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卷人原調卷簿上簽章
          或返還調卷單。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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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調卷之程序如下:
   (一) 檔案管理人員收受調卷簿或調卷單於審查其手續齊備後,應即檢
        送案卷,最遲不得逾二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 調卷人領取調卷時,應於檔案出入簿 (附式十) 上簽章或留存調
        卷單備查。
   (三) 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所調之卷逐一登載於檔案出入簿,並於卷宗返
        還時在簿內註明返還年月日,由收受人簽章,以備查考。
   (四) 還卷經驗收無誤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卷人原調卷簿上簽章或
        返還調卷單。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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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調卷之程序如下:
   (一) 檔案管理人員收受調卷簿或調卷單於審查其手續齊備後,應即檢
        送案卷,最遲不得逾二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 調卷人領取調卷時,應於檔案出入簿 (附式八) 上簽章或留存調
        入單備查。
   (三) 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調卷逐一登載於檔案出入簿,並於卷宗返還時
        在簿內註明返還年月日,由收受人簽章,以備查考。
   (四) 還卷經驗收無誤後,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卷人原調卷簿上簽章或
        返還調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