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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25 條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
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