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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5 條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
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25 條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
發受,或令刪除後再行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