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 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 發受,或令刪除後再行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