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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第 24 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駁回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