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二、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三、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四、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五、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上,有優良表現足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