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醫療機構對本署轉介之被告所生費用,以行政院衛生署所列之必 要費用為限,按月依健保給付標準提出醫療費用清單、接受治療 狀況表,送觀護人室彙轉士林觀護志工協進會專款支付。掛號費 及其他治療之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