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24
二十四、醫療機構對本署轉介之被告所生費用,以行政院衛生署所列之必
        要費用為限,按月依健保給付標準提出醫療費用清單、接受治療
        狀況表,送觀護人室彙轉士林觀護志工協進會專款支付。掛號費
        及其他治療之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