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以 下簡稱覆審會)為辦理本法所定之補償審議及覆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 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提供之;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 審議會及覆審會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予保密;相關資料之保存、 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