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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24 條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
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
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