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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24 條
責任分數雖未抵銷淨盡,而其差數在十分之一以內,操行曾得最高分數者
,典獄長如認為必要時,得令其假進級,進級之月成績佳者,即為確定,
否則令復原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