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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4 條
責任分數雖未抵銷淨盡,而其差數在十分之一以內,操行曾得最高分數者
,典獄長如認為必要時,得令其假進級,進級之月成績佳者,即為確定,
否則令復原級。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4 條
責任分數雖未抵銷淨盡,而其差數在十分之一以內,操行曾得最高分數者,典獄長如認為
必要時,得令其假進級,進級之月成績佳者,即為確定,否則令復原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