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 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