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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3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債務人遲延後所為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收受其給付,並得
請求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以保護其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