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