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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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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3 條
卷證資料之黑白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 、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影印費,A3、B4規格紙張 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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