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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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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3 條
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雜役。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晉至第二等以上,且無脫逃及安全顧慮 者,經所務委員會認可後,始得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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