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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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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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