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 紀錄。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2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 紀錄。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23 條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代辦,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用必需品自備, 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2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禁用煙、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