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 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 以計算羈押日數。 被告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 準用前項之規定。 被告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 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