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下列妨害選舉案件,檢察官應特別注意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從速偵
辦:
(一)賄選案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
至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
六條至第八十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公民投票
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之罪。
(二)選舉暴力案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
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零
九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
五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一百三
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
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
六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
條之罪。
(三)不實訊息案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
零四條、第一百十一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
第九十條、九十七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九條
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零九
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之罪。
(四)選舉賭博案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七十條之罪。
(五)境外勢力介入選舉案件:違反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六條、第二十八條、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
條、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
條、第九條之罪。
(六)虛偽遷徙戶籍案件: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九十八條之一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