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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3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依最高檢察署所訂定「各地方檢察署查察妨害選舉績效評比要點」(一百十二年十一
月七日經法務部核定)第四點,明確列舉適用案件類型分別為賄選案件、選舉暴力案
件、不實訊息案件、選舉賭博案件、境外勢力介入選舉案件及虛偽遷徙戶籍案件等,
並明列各該案件類型所適用法條,為使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應從速辦理選舉案件
範圍明確,爰修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