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檢察署所訂定「各地方檢察署查察妨害選舉績效評比要點」(一百十二年十一 月七日經法務部核定)第四點,明確列舉適用案件類型分別為賄選案件、選舉暴力案 件、不實訊息案件、選舉賭博案件、境外勢力介入選舉案件及虛偽遷徙戶籍案件等, 並明列各該案件類型所適用法條,為使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應從速辦理選舉案件 範圍明確,爰修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