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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23
二十三  通緝人犯歸案後,無論諭知具保或羈押,均應即時辦理撤銷通緝
        ,並發給歸案證明書。如有遲誤情事,各該承辦人員均應負行政
        責任。如知悉他院、檢尚有通緝案者,原則上勿予具保,速即通
        知該院、檢,如知有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尚待執行者,並應即通
        知各該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