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檢察官發現有家庭暴力情事,且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有困難或不便 者,得斟酌個案具體情形,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檢具事 證,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如預期被害人短期內仍有繼續受家 庭暴力之可能,但尚未至有急迫危險之程度,得聲請核發暫時保 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