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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22 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檢察官助理年終考核所為之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續聘之建
議,應召開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為之。
檢察官助理任職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召開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
決議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續聘:
一、違反法規、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機關管理規定。
二、故意或過失洩漏機關業務應保密之資訊。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有事實足認難以勝任工作、工作懈怠,情節重大。
前二項情形,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