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終止進用對檢察官助理工作權益影響甚大,為強化其工作權之保障,進行年終考 核之組織與繼續進用審查與否之組織應予不同,考績(核)委員會所評終止進用為建 議性質,仍應交由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定之。惟考量用人機關需求,檢察官助理任 職期間,倘有本條第二項所列情事,機關得不待年終考核,召開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 是否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續聘。復為遵循正當程序,進用審查委員會於審查時,應給 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