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
得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
(二)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
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行為人與被害人、申請人、檢
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
質。
(五)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
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
查。
(六)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
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
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
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八)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
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九)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
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十)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十一)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
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十二)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十三)當事人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得以錄音輔助,必要時得以錄影
輔助;訪談紀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後,由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