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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