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2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一、物之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其所有物成為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
    具時,該所有人應為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故第一項規定得沒入其所有物。
二、物之所有人對於其物之所有權,如明知該物因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得受行政
    機關沒入之情況下,企圖規避沒入而惡意取得者,該所有人亦具有可非難性,故
    第二項規定仍得就該物裁處沒入。
三、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