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之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其所有物成為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 具時,該所有人應為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故第一項規定得沒入其所有物。 二、物之所有人對於其物之所有權,如明知該物因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得受行政 機關沒入之情況下,企圖規避沒入而惡意取得者,該所有人亦具有可非難性,故 第二項規定仍得就該物裁處沒入。 三、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