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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第 22 條
為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司法院於必要時,得提出需求,由電信事業、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能立即自動傳輸行動電信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
訊之設備,即時將有關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全部行動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
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行動以外電信有關前項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
信網路者應即時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
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