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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為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司法院於必要時,得提出需求,由電信事業設
置能立即自動傳輸行動電信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有關
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全部行動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
密方式,傳輸至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行動以外電信有關前項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電信事業應即時以專線
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22 條
為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司法院於必要時,得提出需求,由電信事業設
置能立即自動傳輸行動電信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有關
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全部行動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
密方式,傳輸至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行動以外電信有關前項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電信事業應即時以專線
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